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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评选表彰工作,首次按照党和国家关于功勋荣誉表彰的新规定组织开展,是党的十九大后首次举办的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表彰,由国家民委会同相关部门和地方组织实施。评选表彰工作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切实负起责任,突出评选表彰工作的政治性、政策性、代表性、导向性,体现出实践特色、时代特色;坚持依法依规,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执行“两审三公示”程序,做到好中选优。
对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进行表彰和奖励,是国家表彰奖励工作的组成部分,国务院先后于1988年、1994年、1999年、2005年、2009年和2014年表彰了一大批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树立了时代榜样,弘扬了时代精神,在全社会产生了热烈反响。